原標題:男子犯搶劫罪判刑后稱證件年齡不符系未成年 減刑近5年
因犯搶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又6個月后,小伙申訴稱,自己的出生日期與身份證上記載的不符,自己犯罪時是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判處。近日,該案經由西安市碑林區檢察院立案復查、碑林區法院再審之后,重新宣判,被告人宋某某被改判有期徒刑6年又8個月。
稱出生日期與身份證不符 被告人求減刑
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因犯搶劫罪,被西安市碑林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又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刑罰執行期間,宋某某稱自己的出生日期和出生地與身份證上記載的不符,以書面方式向西安市沙坡地區檢察院提出申訴。
宋某某稱,自己真實的出生日期是1998年6月,而不是身份證上記載的1996年4月6日。原因是父母為了方便他早日出來打工,在申辦戶籍登記時,將他的年齡報大了兩歲。此外,自己的實際出生地是在河北滄州,而不是戶籍上登記的甘肅省平涼市。申訴稱自己犯罪時是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判處。
沙坡檢察院根據宋某某提供的線索,先后到甘肅省平涼市崆峒山、河北青縣等地走訪了知情人和有關單位,調取了原始的書證材料,審查后認為,原判決書認定宋某某的年齡有錯誤的可能。西安市檢察院隨后將該申訴線索交由碑林區檢察院復查。
骨齡鑒定作證 小伙減刑近5年
碑林區檢察院決定立案復查后,為了固強主要證據,達到證明結論的唯一性,委托專門技術鑒定機關對檢材進行筆跡鑒定、對當事人的骨骼進行骨齡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宋某某年齡確實與其身份證不符(骨齡鑒定時,宋某某實際年齡未滿18周歲)。
2018年10月15日,依據法律程序,西安中院指定碑林區法院對宋某某搶劫案中涉及其年齡認定部分進行再審。2018年12月19日,碑林區法院開庭再審。碑林區檢察院派出兩名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宋八某、伍某某等8人的證人證言、宋某某的母親伍某某在青縣醫院住院分娩的住院病歷檔案等多份書證材料、筆跡鑒定結論、骨齡鑒定等證據資料,并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充分性進行了深入分析。
法庭經過質證,采信了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經依法審理查明:申訴人宋某某,男,1998年7月5日出生,2014年4月實施搶劫犯罪時未滿16周歲。
2018年12月25日,法庭經合議后宣判,被告人宋某某犯搶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唯其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再審宣判撤銷原刑事判決書第二項,即宋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又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的決定,再審改判宋某某有期徒刑6年又8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已繳納)。
庭審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動向公訴人、審判人員以及參加庭審的父母深深鞠躬,并當場表示認罪服法,積極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
[來源:西安新聞網 編輯:光影]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