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字之差,他的“飯碗”保住了
“珍妮,快7點了,食堂應該沒晚飯了,咱們去外面吃吧。”楊丹一邊收拾辦公桌,一邊問正在埋頭看卷的同事顧珍妮。
“你先去吧,我這里還有點疑問沒想清楚。”顧珍妮頭都沒抬,她的腦子完全聚焦于“左中指末節指骨遠端粉碎性骨折”這個專業術語。
2017年1月5日,湖南省臨湘市檢察院公訴科干警顧珍妮承辦了一起故意傷害案:2016年6月29日,在臨湘市一小區內,雷某因經濟糾紛,拿著擴音喇叭來到陸某家樓下討要入股的20萬元本金時,雙方發生肢體沖突,雷某受傷。后經法醫鑒定,雷某的傷情為左中指末節指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其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后,陸某主動到臨湘市公安局投案,并與雷某達成賠償3萬元的協議。雷某對陸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也請求不追究其法律責任。
“作為一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被判刑就意味著丟失工作。我為自己的行為抱歉,也很后悔。”提審時,陸某態度很誠懇,“但是,我只是推了她,把她的喇叭丟在地上,不可能造成手指粉碎性骨折。”
顧珍妮迅速與司法鑒定所聯系,法醫的分析意見為:“雷某左手背及中指受傷部位,經X線照片檢查和體格檢查結果顯示,該損失符合被鈍器擊傷所致。”
“鈍器,應該是陸某丟下的喇叭,根據鑒定意見書和證詞顯示,雷某的手應該就是喇叭砸傷的。但是,左手中指……”顧珍妮敏銳地發現不對勁兒,但一時間又理不清思緒。她站起身,走到窗邊,伸伸懶腰,注視著夜幕籠罩下的點點燈火。
舉起左手,目光鎖定在自己的左手中指,曾經瀏覽過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一個知識點如同閃電般出現在腦海:“對了!中指末節屬于第2至第5指末節!那么,雷某輕傷二級的鑒定可能有誤!”
她趕緊回到辦公桌,繼續審查鑒定意見書。根據鑒定意見,“鑒定被害人雷某‘左中指末節指骨遠端粉碎性骨折’,依《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5.10.4.c條評定為輕傷二級。”然而通過細讀規定,顧珍妮發現輕傷二級的標準是“一節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節)”,左中指末節不包括在內,雷某的傷情不構成輕傷。
作為案件承辦人,顧珍妮清楚地知道“輕微傷”與“輕傷”一字之差將決定陸某究竟是有罪還是無罪。而且,陸某是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一字之差可能決定他會不會被單位開除。于是,顧珍妮詳細復查所有的書證后,馬上同司法鑒定所聯系反饋情況。
司法鑒定所經過查詢案卷,發現是值班法醫理解有誤,于4月7日向臨湘市檢察院送達《關于雷某司法鑒定意見更改的說明》,雷某傷情最終被鑒定為“輕微傷”。
5月19日,臨湘市檢察院檢委會對該案討論后,依法對陸某作出不起訴處理決定,并于同日向司法鑒定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該所進行整改,杜絕類似事件發生。
“‘輕微傷’和‘輕傷’雖然只差一個字,對我而言卻是保住飯碗的關鍵,謝謝檢察官的謹慎和公正。”5月19日,陸某收到臨湘市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后,壓在心上的石頭總算落了地。
“司法辦案過程中,每一個細節都事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倍加審慎地審查案件,把好每一道關口,絕不能有半點懈怠。”顧珍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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