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共享單車新規:不適宜停車區可制定負面清單禁停
據交通部網站消息,近日,交通部等10部門聯合出臺《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對不適宜停放的區域和路段,可制定負面清單實行禁停管理;對城市重要商業區域、公共交通站點、交通樞紐、居住區、旅游景區周邊等場所,應當施劃配套的自行車停車點位或者通過電子圍欄等設定停車位,為自行車停放提供便利。
資料圖:共享單車首次“騎進”平均海拔逾4000米的西藏日喀則市,日喀則成為雪域高原首個開始投放使用共享單車的城市。何蓬磊/文 曾嘉/攝
《指導意見》提出,要實施鼓勵發展政策。一是科學確定發展定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分時租賃營運非機動車,是城市綠色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是方便公眾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駁換乘的交通服務方式。各地要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統籌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推進公共租賃自行車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融合發展,建立完善多層次、多樣化的城市出行服務系統。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二是引導有序投放車輛。各城市可根據城市特點、公眾出行需求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定位,研究建立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和安全穩定運行。
三是完善自行車交通網絡。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網絡和自行車停車設施,將其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并與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積極推進自行車道建設,提高自行車道的網絡化和通達性。要優化自行車交通組織,完善道路標志標線,糾正占用非機動車道等違法行為,保障自行車通行條件。
四是推進自行車停車點位設置和建設。各城市要制定適合本地特點的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規范自行車停車點位設置。對不適宜停放的區域和路段,可制定負面清單實行禁停管理。對城市重要商業區域、公共交通站點、交通樞紐、居住區、旅游景區周邊等場所,應當施劃配套的自行車停車點位或者通過電子圍欄等設定停車位,為自行車停放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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