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無法交易的業務”如何制造驚天騙局?——“興麟系”合同詐騙案追蹤調查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興麟系”合同詐騙案一審公開宣判,吳秉麟、劉愛平、盧金磊等3名首要分子被判無期徒刑,另有30人被判處不同刑罰。至此,這一波及全國25個省市區、涉案金額超10億元的房屋中介詐騙案告一段落。
根據法院審理,以吳秉麟等為首的犯罪集團騙取上萬人的購房款,但其核心騙術是通過招攬無法交易的“C類業務”、簽訂無法履行的購房合同收取購房人的首付款。吳秉麟犯罪集團是如何構建起“興麟系”龐大的詐騙網絡并瘋狂吸金的?
虛構“特權”,騙術粗劣卻屢屢得手
短短幾年間,“興麟系”房屋中介公司在全國廣泛布局,造成購房者超10億元損失,然而其騙術卻并不高明。記者采訪發現,“興麟系”公司將其業務分為A、B、C三類。A、B類指能夠正常辦理的中介業務。C類專指沒有房產證、正常渠道根本無法交易的二手房。而“興麟系”公司正是通過大量招攬所謂“C類業務”,騙取客戶首付款。
多名受害人向記者反映,“興麟系”中介人員謊稱在房管部門有關系,能夠通過特殊渠道辦理C類業務。而在實際辦理中,無論簽訂的合同能否正常履行,“興麟系”中介都要向購房者收取高達40%的購房首付款。
云南籍受害人段秀娟說,由于沒有房產證,看上的這套房子按規定是不能辦理貸款的,但公司負責人說他們和銀行關系很好,可以幫我們辦理公積金貸款。后來簽合同時,我想把首付款直接交給房東,這位負責人就以會產生交易稅為由,提出把錢放在公司保管。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但“興麟系”各公司卻設立個人賬戶收取購房者首付款和定金。這成為后續購房者無法追回受騙款項的關鍵漏洞。
“興麟系”公司各地業務員通過簽訂大量無法履行的合同,騙取受害人首付款。不僅如此,興麟房產收取首付款后,往往會以正在做貸款、銀行下班了、公司領導不在等種種理由故意拖時間,等到交易徹底沒戲了,購房者很難追回首付款。
拆東墻補西墻,越虧損越擴張
吳秉麟2011年成立興麟房地產經紀公司,開始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2012年吳秉麟與他人在寧夏銀川市成立了寧夏興麟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并陸續在內蒙古、山西等多地開設分公司,這些分公司以“興麟”“德邦”“正豐”等不同名稱來命名,但實際控制人均為吳秉麟。
為了便于管理全國各地的“興麟系”中介公司,2013年吳秉麟在銀川市成立了所謂的“中國房地產經紀機構總部”。這一機構看似名頭很大,實際并沒有在工商部門注冊。
庭審中檢方出具的證據顯示,在“總部”僅僅成立3個月后,“興麟系”就整體出現虧損。據吳秉麟供述,公司從2013年4月開始虧損,大約每月虧損2000萬元。為了回籠資金,彌補虧損,吳秉麟采取了瘋狂的擴張行動,并要求各地分公司重點簽訂無法履行的“C類業務”,收取首付款并上交“總部”。
根據多名被告供述,“興麟系”公司前后經歷了七輪擴張,最終擴張至全國25個省區市,店面總數達到2300多間。在吳秉麟的瘋狂擴張之下,“興麟系”的主要收入來源就是違規收取的客戶購房首付款,從未產生盈利。違規收取的客戶首付款被用于支付員工工資、店面租金、運營開銷,甚至用于揮霍。
2014年7月,全國“興麟系”公司累計虧損大約為10億元。在如此情形下,吳秉麟并沒有反思公司的經營模式,而是變本加厲地要求各地分公司提高“C類業務”的辦理數量,更多地騙取客戶首付款。
在“總部”的要求以及高額獎勵下,各地分公司開始想方設法欺騙客戶簽訂合同,甚至出現業務員冒充房主“一房四賣”等現象。直至2014年8月,“興麟系”的“拆東墻補西墻”游戲再也玩不下去了,各地公司紛紛關門跑路,大量受害者的資金無法追回。
騙局曾露端倪,監管卻未能阻止
其實,“興麟系”房屋中介公司的違法行為早有跡象。寧夏工商部門“12315”熱線自2012年6月至案發接到關于“興麟系”公司投訴案件達201件。銀川市房管部門也曾在案發前3個月內接到關于“興麟系”公司的投訴上百次。內蒙古包頭市房管部門多次針對“興麟系”公司的違規行為發出警示。
庭審中檢方指出,“興麟系”各地分公司在收到監管部門責令整改和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仍然無視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處罰,繼續從事非法活動,甚至愈演愈烈,肆意擴張,導致購房者的財產損失不斷擴大。
“興麟系”邊受罰邊擴張的事實暴露出行業監管力量薄弱、執法手段有限的管理漏洞。一些監管單位接受采訪時強調,面對違法行為他們只有責令整改、約談、行政處罰的權力,并沒有取締和查封類的執法權。
以銀川市為例,目前,住建部門對房屋中介的監管權限已下放給縣區政府,除每年聯合工商部門進行一兩次執法檢查外,主要職責就是業務指導。銀川市一房屋中介公司業內人士坦言,一般很少接受檢查,就算有人投訴到消費者協會,最終的違法成本也很低。
寧夏銀杜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磊說,從興麟案來看,相關部門長期處于被動式監管狀態,對房屋中介的處罰力度不夠,無法有效遏制違規違法行為。另外,目前我國僅有的一個專門性法律法規《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在一些地方并沒有得到有效落實,而且很少有配套的地方法規。
一些法律人士及房地產業內專家建議,政府部門在對房屋中介機構進行準入審批后,應適時對其后續經營行為開展巡查。對有嚴重違法嫌疑的中介機構,房管、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應聯合執法,破解執法手段有限的問題。立法層面,各地應盡快完善專門針對房屋中介的法律法規,對市場準入、違規處罰等做出明確規定,并明確房屋中介的管理主體和職責權限。
記者張亮 于瑤
[編輯:三人目]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