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初,青島市城市管理局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了城市管理領域重點問題專項整治攻堅行動,這體現了青島在城市精細化管理、安全隱患整治等方面的持續發力。其中,施工維護是市民們所關注的重要環節。此前,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就曾對一起因道路施工維護不當引發的交通事故作出判決,青島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城投集團)因未及時修復翹起的檢查井井蓋,被判定承擔30%賠償責任,需向傷者支付各項損失共計5.32萬元。
信網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2022年1月29日清晨,市民渠某明駕車行駛至濱海公路輔路時,車輛前輪與翹起的檢查井井蓋劇烈碰撞,導致其腰椎骨折、車輛嚴重受損。交警部門認定,施工方青島城投集團因未徹底消除安全隱患承擔次要責任。盡管被告辯稱道路未竣工驗收且被擅自開通,但法院經現場勘查發現,事故路段處于開放狀態,且施工方僅放置反光錐未采取實質整改措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8條規定的管理人責任。
法院審理指出,被告作為青島市屬重點國企,在發現隱患后未履行動態巡查義務,其“象征性警示”的消極應對直接導致事故發生。最終核定原告損失共計17.74萬元,其中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占比超80%。青島城投集團因未及時修復翹起的井蓋,被判定承擔30%賠償責任,需向傷者支付各項損失共計5.32萬元。判決強調,施工管理人必須承擔"消除危險、防止損害"的積極義務,反光錐不能替代實質性修復。
青島市網絡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AI調解員分析指出,青島城投集團作為道路施工方,因未及時發現并修復翹起的檢查井井蓋,導致交通事故發生,造成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鑒于上述情況,施工單位應加強對施工現場對檢查井等易損設施的安全巡查,或設置更為明顯的警示標志,以確保公眾安全。文/谷正原
[來源:信網 編輯:孫寶震]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