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重機械作業過程中,如果不慎對周圍的人員、建筑物或其他財產造成損害,“起重機械財產保險”可以為起重機械所有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實際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遇到不少難題。青島一家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濟寧分公司)投保“起重機械財產保險”的商貿公司理賠之路困難重重,為此雙方對簿公堂。經過平度市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保險公司需賠付3.61萬元。
近日,信網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2023年6月7日,在青島市即墨區的一條道路上,青島一商貿公司的貨車發生意外,導致高速公路路面被劃傷又遭污染。交警趕來調查后認定,貨車司機得負事故全部責任。
據悉,受損的高速公路歸山東的一家公司管,經過核算,光是車輛鋼盆碾壞劃傷路面的損失就有37500元,再加上污染路面散落雜物的600元,總共得賠38100元。2023年7月11日,該商貿公司把這筆錢賠給了山東的這家公司。
事實上,青島的這家商貿公司早在2022年12月3日,就給這輛貨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濟寧分公司投了“起重機械財產保險”,里面還包含特種設備責任保險,保額高達150萬元,保險期限到2023年12月2日。出事后,青島的這家商貿公司多次找保險公司理賠,可一直沒個結果。無奈之下,只能把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濟寧分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金額36100元。
在法庭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濟寧分公司表示,保險條款有特別約定,保險事故造成設備標的及第三者的各種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濟寧分公司認為,污染路面的600元就是間接損失,所以這部分錢不賠,訴訟費也不予承擔。
平度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貨車投的保險合同是有效的,雙方都該按合同辦事。既然青島這家商貿公司已經實實在在支付了路損賠償款,那么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賠償36100元,完全合理合法。針對保險公司提出路面損失鑒定申請,由于事故發生已超半年,路面早已修復,且青島這家商貿公司已完成賠償,鑒定已失去實際意義,法院依法未予準許。
2024年3月20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要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濟寧分公司向青島這家商貿公司賠付36100元。文/顧青青
[來源:信網 編輯:王熠冉]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