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一切險”是施工項目必須購買的保險,是項目業主和承包商轉移因意外帶來的施工風險的重要手段。青島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路橋建設公司)因承建一項目,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財險濟南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然而次年施工時,作業車卻“闖禍”了,致使變電站跳閘,青島路橋建設公司先行賠付第三方損失后向保險公司索賠,卻遭中國人壽財險濟南市中心支公司多項理由拒賠。信網獲悉,經過青島黃島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向青島路橋建設公司支付保險金40 余萬,并按比例分擔案件受理費。
2020年9月,青島路橋建設公司為“董梁高速公路董家口至沈海高速段”項目,在中國人壽財險濟南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障工程在2020年5月28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間的意外風險。
可誰知道,2021年10月16日,青島路橋建設公司的作業車輛在施工時闖了禍,導致黃島區某變電站跳閘,給另一家公司造成了損失。這家公司把青島路橋建設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決青島路橋建設公司賠償對方損失,還有鑒定費等,總共431082.99元,另外還得承擔6157元的案件受理費。青島路橋建設公司只能先把錢賠給人家。
青島路橋建設公司覺得自己買了保險,這些錢應該由保險公司出,就向中國人壽財險濟南市中心支公司索賠437239.99元,還要求中國人壽財險濟南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從起訴開始到實際給錢這段時間的利息,訴訟費也讓中國人壽財險濟南市中心支公司承擔。
但中國人壽財險濟南市中心支公司拒絕了,并列出了拒賠理由。在法庭上,中國人壽財險濟南市中心支公司表示,出事的車輛有公共運輸行駛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這種情況不屬于“建筑一切險”保單責任范圍。且青島路橋建設公司出事后沒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被起訴了也沒通知,影響了公司定損,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此外,中國人壽財險濟南市中心支公司認為青島路橋建設公司得證明車輛與自身關系、駕駛員資質,以及車輛的保險情況等,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
據悉,此案由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青島路橋建設公司和中國人壽財險濟南市中心支公司簽的保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于“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車輛造成的事故”這個免責條款,雙方理解有分歧。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要向著被保險人,也就是青島路橋建設公司解釋。出事的車屬于為非營運的、非公共運輸的特種作業車輛,因此,法院認為此次保險事故不能構成保險條款約定的“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車輛造成的事故”,中國人壽財險濟南市中心支公司不能因此而免責。
最終,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國人壽財險濟南市中心支公司向青島路橋建設公司支付保險金407528.84元,駁回青島路橋建設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也按比例讓雙方分擔。文/顧青青
[來源:信網 編輯:王榮]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