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2月21日訊 “商家沒有提前告知我這個車膜有3個月的保質期,現在過期了要我自掏腰包重新再買一套。”近日,市民孫女士向信網(熱線0532—80889431)反映,她在李滄區的棕也汽車改裝貼膜精洗養護(以下簡稱“棕也改裝”)給摩托車貼膜,因對第一次貼膜效果不滿意,商家承諾重新買一套車膜為孫女士的摩托車貼膜。期間孫女士一直將車停放在商家店內,等她從國外回來想要貼膜時,棕也改裝的工作人員告訴她,車膜的保質期為三個月,現在已經超過保質期,需要她重新購買一套車膜進行貼膜,這讓她不能接受。
2024年10月,孫女士花4700元將自己的摩托車送去棕也改裝進行貼膜,由于第一次貼膜后出現了鼓包、起邊以及圖案歪斜等問題,棕也改裝承諾會重新為孫女士訂購一套車膜進行二次貼膜。“從去年11月底一直到今年2月初,我的車一直在店里,期間他沒給我貼膜,雖然我人一直在國外,但是但凡商家告知我有三個月保質期的事,也不會像現在這樣。”
根據孫女士反映的情況,信網聯系了棕也改裝的石先生,石先生表示,重新為孫女士訂購的車膜是去年10月底到貨的,車膜的保質期為三個月,在保質期結束前已多次催促孫女士前來貼膜,但孫女士一直未到店。“車確實是放在我們店里,她自己的事情自己不上心,我們也不能專門只服務她這一個顧客。”石先生告訴信網,二次貼膜從美觀的角度出發自己在1月初詢問了孫女士是否要進行拆殼,但孫女士2月份才來店里取車拆殼,這個時候車膜超過保質期,粘度不夠了。
在孫女士看來,商家沒有提前告知車膜有3個月保質期,導致車膜過期是商家的責任。可棕也改裝的石先生認為,自己前期已經多次催促,因孫女士一直在國外對自己的事情不上心才導致這樣的結果。“顧客如果要重新購買車膜,我們從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最初是愿意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費用,但是退款是不能滿足的。”孫女士提出退款訴求后,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
對此,青島消費者保護權益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表示,商家應提前告知消費者涉及到商品的重要信息,但是此事中消費者可能也存在拖延時間的情況,建議雙方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屬地行政部門反映。
青島市網絡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AI調解員分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的告知義務。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不得隱瞞重要事實誤導消費者做出錯誤決策。因此,商家應該在銷售產品之前明確告知消費者的使用期限和服務期限等相關信息。關于車膜超出了保質期的問題,如果是因為商家未能及時通知孫女士而導致的,商家可能存在違約行為。但如果商家能夠證明他們曾嘗試聯系孫女士并且提供了合理的通知方式,而孫女士由于個人原因未能及時回應,這種情況下商家的責任可能會減輕。
如果孫女士認為她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商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貨退款、更換商品或者修理服務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趙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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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信網 編輯:趙曉珊]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