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3月28日訊 2012年10月31日,準媽媽陳女士在青島城陽區人民醫院診斷為胚停,隨后她來到青島坤如瑪麗婦產醫院有限公司(下稱:坤如瑪麗醫院)旗下的城陽瑪麗婦產醫院準備進行流產,卻意外得知胎兒為“活胎”,于是開始保胎治療。但僅過一天,城陽瑪麗醫院和延吉路坤如瑪麗醫院卻告知陳女士腹中胎兒已“胚停”。為了驗證這一結果,3天后陳女士來到青島市立醫院,超聲檢查結果卻為胎芽及胎心波動,并非胚停,直到2012年11月27日她才被青島大學附屬醫院確診為胚停,并在青島市婦女兒童醫院進行了流產刮宮。陳女士認為坤如瑪麗誤診是導致胎兒流產的主要原因,因此將其告上法庭。
患者控告瑪麗婦產誤診
2012年10月24日,陳女士被城陽區人民醫院診斷為先兆流產,在進行保胎治療4天后,陳女士的流產停止,但該份喜悅僅僅持續了一周,陳女士就再次被城陽人民醫院診斷為胚停。
11月11日,陳女士來到坤如瑪麗醫院公司旗下的城陽瑪麗婦產醫院準備接受流產手術,可在術前B超檢查時,醫生卻表示陳女士并沒有胚停的癥狀,建議她保守治療。但在經過僅僅一天的保胎治療后,陳女士又被確診為胚停,這一結果也得到了延吉路坤如瑪麗醫院的確診。
一天之內從喜到悲讓陳女士不能接受,她決心再去青島市市立醫院作超聲檢查,但檢查結果卻為胎芽及胎心波動,并非胚停。盡管之后經過一系列治療,當年11月27日陳女士還是被青島大學附屬醫院確診檢查為胚停,并在青島市婦女兒童醫院進行了流產刮宮。陳女士認為坤如瑪麗誤診是導致胎兒流產的主要原因,因此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坤如瑪麗賠償其經濟損失178571.95元。
醫院對患者胎兒流產存在30%的因果關系
針對陳女士的上訴,2014年8月27日,青島萬方司法鑒定所出具了鑒定意見書,意見書中載明:青島坤如瑪麗婦產醫院有限公司在對被鑒定人的醫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此過錯與陳女士流產這一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其因果關系參與度擬為20%-30%。
據此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侵犯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坤如瑪麗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造成患者陳女士經濟損失,患者陳女士有權就其因此所受損失得到合理賠償。而根據鑒定意見書因果關系參與度,坤如瑪麗應承擔患者陳女士經濟損失的30%較為適宜。
綜上,一審法院判定坤如瑪麗醫院賠償陳女士醫療費15166元、交通費18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而對于這一判決,陳女士卻表示不能接受。隨后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維持原判
在二審法庭上,陳女士提出根據青島萬方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和山東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表明她和和坤如瑪麗損害賠償糾紛存在因果關系。因此陳女士認為一審法院不支持的誤工費和護理費,二審法院可以按照青島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和青島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來依法判決。隨后在法庭上,陳女士提交了2010年的社保記錄。
而對于陳女士的再次上訴,坤如瑪麗辯稱陳女士在醫院并無住院,因此誤工費護理費的主張均無法律依據。而根據一審萬方鑒定所鑒定所看,陳女士流產的主要原因是患者自身因素所致,所以坤如瑪麗在醫療行為中存在過錯僅在于該如何進行復查,未極盡告知義務。
根據雙方的辯稱及新提交的證據,中院認為陳女士與坤如瑪麗的案子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其爭議焦點是患者陳女士到坤如瑪麗旗下醫院進行流產,瑪麗醫院的醫療是否有過錯,是否應當對其所產生的相關損失予以賠償的問題。
而依據青島萬方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中院認為原審法院判令坤如瑪麗承擔30%的過錯責任較為合理。而關于誤工費和護理費的問題,中院認為雖然陳女士要求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僅有本人陳述,未能提交有效證據予以佐證,因此中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駁回患者陳女士上訴,維持原判。 信網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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