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民事判決書
信網4月5日訊 近日,青島市民周先生向信網(0532-80889431)反映,2011年11月25日,他在城陽區雙元路鋪設管道時,被身旁正在施工的挖掘機擊傷,導致右肱骨骨折。經法院判決,責任人吳經理支付賠償金124599.8元。但周先生表示只收到63000元,剩余的錢一直沒有賠付。吳經理告訴信網,現在資金緊張,余下的61599.8元五一之前肯定一次性給周先生付清。
法院判決工傷賠償12萬多 負責人拒絕賠償
2011年11月25日下午3點左右,周先生在城陽區雙元路進行管道鋪設工作。
此時吳經理雇傭的挖掘機也在現場施工,挖掘機從施工現場挖木板的時候,木板崩出砸在周先生的右臂上,經城陽區人民醫院初步判斷,周先生的右臂骨折,需要住院觀察治療。
周先生認為,吳經理是挖掘機的負責人,應該對受傷負主要責任,并賠償自己精神慰問金、傷殘賠償金以及誤工費等費用總計132735元。而吳經理并不想支付任何賠償,周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即墨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責任人吳經理支付周先生賠償金124599.8元。
“吳經理對法院判決結果有異議,2014年4月28日又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但被駁回,青島中院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周先生說。根據判決結果,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之內,吳經理應當周先生支付124599.8元。但周先生表示,吳經理在支付63000元后,再也沒有支付過任何賠償金。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負責人稱資金緊張 五一之前保證付清
信網從周先生提供的民事判決書中看到,經青島市青大司法鑒定所鑒定,周先生右臂損傷為八級傷殘。2013年11月底,即墨人民法院判決,挖掘機雇主吳經理支付周先生賠償金額124599.8元。并規定在十個工作日之內還清。
為何吳經理在支付63000元后再無支付呢?信網根據周先生提供的電話聯系到了吳經理,嘗試了解賠償金未按時支付的緣由。
吳經理稱,他并非惡意拖欠周先生賠償金,一定會按照法院判決書的要求,賠償給周先生124599.8元,他肯定做到,但現在手里沒有錢,暫時無法支付余款,“我也想給周先生付款,但現在我手里沒有錢。”吳經理說,有了流動資金,五一之前肯定一次性給周先生付清。
律師認為不僅支付剩余補償金 還應支付利息
對于此事,山東運策律師事務劉祥琴律師表示,被告吳經理沒有在規定期間償還補償金,周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吳經理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劉律師說,日情況屬實,吳經理不僅要支付賠償余款,周先生還有權要求其支付期間產生的利息。 信媒體記者 杜杲燃 見習記者 仇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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