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消費者在餐館吃到創可貼,卻由于就餐位置不在監控范圍內,面臨無法追責的尷尬。中國消費者舉證困難重重,十倍賠償金有時只能商家“摸著良心給”。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法律責任”共計15個條款,只有2條涉及民事侵權,而且這2條也沒有點中要害:食品消費維權舉證責任該歸誰,《食品安全法》等于什么也沒回答,把這類問題推給了《民事訴訟法》和《侵權責任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對其主張不利的法律后果。
同時,《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采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除法定免責事由外,不論生產者有無過錯,都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必須由使用者證明。
什么是缺陷?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所謂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另,《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免責條件適用的主體為生產者,在某種情形也可能涉及銷售者;只適用于無過錯責任而不適用于過錯責任。
也就是說受害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應該就一些基礎侵權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比如缺陷產品來源、產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產品、受到的傷害,傷害與缺陷產品存在因果關系等。
消費者難以證明食品缺陷
案例:
家住青島李滄區的于女士在拆開一袋三聯包的美贊臣安嬰寶A+2段奶粉時,突然發現袋子底部有一團米粒大小的綠色異物。發現異物后,于女士撥打了美贊臣的客服電話,對方否認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并要求于女士將異物自行送檢。“廠家連東西都沒看就直接說產品沒問題,這樣的說法我沒辦法接受。”
市民范先生在香港中路青島家樂福超市購買的鮮烤鱈魚中發現了毛發,要求對方作出處理。但是,范先生得到的答復是,要么找產家當面確認,要么就進行質檢。青島家樂福超市客服中心稱只要確認食品里是毛發,我們該怎么賠就怎么賠。
食品出現問題后,部分商家第一反應就是要求消費者去做質量檢測證明食品缺陷,而高昂的檢測費用卻讓消費者望而卻步。誠然,花費十塊八塊買的食物想要維權還得再花數十倍,百倍的價格進行檢測,并且不管結果如何,鑒定費用都由自己承擔,這怎么看都不是一筆劃算的買賣。2012年6月,《羊城晚報》曾報道一捆韭菜2元,但做完50個指標的檢測需要花去5000元
消費者難以證明因果關系:
案例:
季先生在華潤萬家青島大拇指店購買了一提四瓶裝的康師傅綠茶,誤飲了其中一瓶變質飲料,出現身體不適。季先生感到身體越來越不舒服,惡心想吐,要求超市方面立刻帶其去醫院檢查,醫生稱其喝下變質飲料的時間還太短,暫時看不出反應。但季先生擔心會對身體會產生長期影響。為了確認飲料是否對人體有害,季先生要求對問題飲料進行化驗,超市方面表示,質量問題應該聯系廠家。
以上案例如果走訴訟程序,基本侵權事實例如身體健康損害結果與缺陷產品之間的因果關系應有消費者證明,否則或將承擔不利后果(敗訴)。
綜上,從現實角度來說,消費者首先一定要快速反應,比如說一旦出了事情,就立即用手機錄音錄像等。第二,可以立刻撥打當地食品安全部門的電話進行投訴。因為行政機關一旦立案調查,它的調查手段和職權顯然都遠遠超過消費者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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