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證據?
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不利后果意味著敗訴)
因此法律界有句話流傳甚廣: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八種證據形式,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以食品消費維權為例如何收集保留證據
消費者在索賠時,需舉證證明其與商家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以及商品存在缺陷等事實。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具有保存證據的意識,購物時注意索取、保存銷售小票、發票以及產品包裝、剩余產品等,以免因證據不足影響維權。對于確未開據發票或者發票丟失的,消費者也可以通過提供證人證言、銀行卡刷卡記錄或者申請法院調取商家監控錄像等方式來予以彌補。但這無疑增加了維權難度。
有一點需要注意,發票應包括如下內容:經營者的真實名稱、購貨時間、商品名稱、產地、型號、規格、質量等級、數量、單價、金額、經營者的公章和經手人的簽名等。發票的書寫還應規范,字跡和印章應清晰。
白條、簡易收據等非專用發票或不蓋公章的發票,證據力會大打折扣甚至無效。
消費者維權要搜集的證據應當滿足兩個證明目的:
存在不安全食品。
消費者應提供相關產品存在缺陷的證據。如果因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造受了人身、財產損失的,消費者還必須就損害后果與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要證明存在不安全食品,應該保存沒有食用完的食品連同包裝、發現蟲子的菜肴;發現含有超量添加劑或者含有未被許可使用的添加劑的食品包裝等。
不安全食品的提供者,包括生產廠家、銷售商家、餐飲服務企業。
而按食品外包裝上印制的廠家名稱、商家提供的購物小票、發票(附明細)、懸掛在經營場所的營業執照等就可以證明不安全食品的提供者。
把不安全食品和不安全食品提供者銜接起來的方式:
但是光有這些證據還是不夠的,因為不安全食品是否由特定的廠家或商家提供,還需要有證據把這兩者銜接起來。在司法實踐中把不安全食品和不安全食品提供者銜接起來有兩種方式:
一是辦理現場公證。但是因為現場公證的費用較高,而且辦理公證要約公證員到現場辦理,路途遙遠、程序復雜可能要花費較長的時間,因此,實踐中較少采用。
二是投訴。投訴一定要及時,比如在食品生產環節,可以向質量監督部門投訴;在食品銷售環節,可以向工商部門投訴;在餐飲企業就餐時,可以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
食品消費維權舉證有多“尷尬”?
案例一:餐后嘔吐拉肚子難追餐館責任
“我平日里的工作就與食品安全有關,可自己的孩子吃壞了,才發現要維權其實很難。”在某行政單位工作的張女士告訴記者,去年冬天,家人帶著6歲的兒子去榆中玩,在榆中一家山莊吃了飯。用餐后幾個小時,小孩出現了嘔吐、腹瀉等癥狀,送到醫院治療。由于張女士工作忙,孩子一直由父親在照料。
張女士回憶說:“等我去醫院看到孩子的情況時,小孩的不良癥狀已經減輕了。這種癥狀是非常典型的腸道細菌感染,應該是吃了不干凈的食物引起的。可家人當時并沒有采集孩子的嘔吐物、排泄物,缺乏確鑿的證據說明是餐館的飯菜有問題,不能追究餐館的責任。”
張女士遇到的問題,非常典型。按照“誰投訴、誰舉證”的原則,消費者想要維護自身權益投訴商家,就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來支撐自己的觀點。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消費者都面臨著舉證難的尷尬。“誰去外出就餐,還帶著準備留樣的小瓶子?”在街頭隨機采訪中,市民王明華直言,很多時候,買到假冒的食品、問題食品,心中很質疑,可是普通消費者很少有專業知識與能力,也缺乏專業的部門給予指導和幫助,最后只能是不了了之,放棄維護合法權益。
案例二:食品中吃出異物商家不承認
火腿腸里吃出玻璃渣、牛肉面里吃出頭發絲,面包里吃出小蟲子……遭遇到食品中的異物,消費者大都非常氣憤,想要找商家討個說法。可很多時候,這樣的愿望并不能實現。
今年春節前,為了圖方便,陳女士從單位食堂購買了幾份獨立包裝的八寶飯、梅菜扣肉帶回家。大年初一早上,她熱了一份八寶飯,誰知在食用時卻發現里面竟然混有一截刷鍋的鐵絲,頓時沒了食欲。上班后,陳女士找到食堂負責人反映此事,可老板認為事過境遷,沒有辦法證明陳女士說的是否屬實。陳女士只好作罷,“不僅沒有賠償,連句道歉的話都聽不到。”
“如果消費者在事發后能夠找到除家人外的旁證,證明鐵絲是出自八寶飯的,然后帶著八寶飯和購物小票等可以證明事實的證據,便可到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但大多消費者買少量的食品并不會索要購物小票和相關證據,所以很難索賠。”記者從消協部門了解到,在一些食品消費中,不開包裝不知道質量問題,而打開包裝后又面臨證據難以保全的尷尬。在幫助消費者維權的眾多案例中,食品安全維權普遍體現出舉證難、鑒定難和索賠難等共性問題。食品是容易變質的特殊物品,對不具有專業知識的普通消費者,除非是當場消費發現變質的,其他情況要取證證明其不合格比較困難,取證難造成了維權難。
言而總之,消費者在交易活動中應盡可能讓自己所做的每件事情都有依據證明,不論是書面還是語音視頻等其他形式,并盡可能的全部保留下來。
非食品類消費維權還要留意這些細節
消費者要提防購物票據上的“貓膩”。根據消費者投訴的情況,消費領域中經營者在銷售票據上設置的陷阱主要有:借口沒有發票,要求一周后再取,以避開“七日內退貨”的規定;
票據上不填品名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碼代替,一旦出現問題,消費者無法舉證;
“三包”期內換貨,發票上不注明換貨日期;
以經營者之間所用的收據代替發票;故意填錯日期;不蓋公章或所蓋公章與店名不符;
在發票上注明降價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樣。
因此提醒消費者,商家利用信息缺失的票據設置購物陷阱已成為比較普遍的侵權現象,獲取完整、真實的購物票據是維權的重要途徑。
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