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2月10日訊 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快速辦結一起特殊的申請確定監護人案件,實現了“訴狀剛提交、事情即辦結、無訟勝有訟”的良好效果。
王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請,希望確定自己作為孫女王曉某的監護人。辦案法官在閱卷時發現,王某某所在的村民委員會、鄉鎮民政部門曾給其出具過情況說明及證明,王某某作為王曉某監護人的身份也早已確定,且符合《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既然這樣,王某某又為何要到法院進行訴訟?是因為對監護人身份的確定存在爭議?還是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需要通過訴訟由法院確定?
為全面了解案情,承辦法官當即通過電話與王某某溝通。原來,王曉某家庭情況特殊,不到1歲時,其父親便因病去世,其母親備受打擊離家出走,已與家人失聯多年。年幼的王曉某只得一直由年近80的爺爺奶奶照顧,家庭也沒有可靠穩定的收入來源。王曉某身體健康情況也較差,需要手術治療,且費用不菲。
考慮到王曉某面臨的困境,村、鎮等職能部門也積極聯系相關部門予以幫扶,為其申請了救助款項,然而王某某到銀行給王曉某辦理開戶時卻遇到了“麻煩”。銀行認為,開立銀行賬戶需要經過王曉某母親同意,但因其失聯,所以銀行要求王某某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宣告王曉某母親失蹤或者指定王某某為監護人之后才能為王曉某予以辦理。據了解,王曉某所申得的救助款項是批次辦理,需待救助對象全部開立賬戶后統一發放。如王曉某的賬戶無法開立,不僅自己得不到及時救助,也會影響其他救助對象領取款項。因此王某某心急如焚,訴至法院,希望盡快辦理。
在了解上述情況后,承辦法官立即與銀行取得聯系,并指出王曉某母親目前下落不明,宣告其失蹤后再指定監護人,會導致辦理周期長、效率低,也與申請人辦理銀行開戶的目的不一致。同時根據《民法典》規定,被監護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有權指定監護人,而村、鎮有關部門也已出具了監護人證明,明確了王某某的監護人身份,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最后承辦法官向銀行提出建議,此種類型案件應予審查辦理,不應再要求當事人提起訴訟,增加不必要的經濟負擔。
經過法官耐心地釋法明理,銀行當天下午主動聯系了王某某,并為其辦理開戶業務。拿到嶄新銀行卡的王某某難掩喜悅之情,給承辦法官打來了電話,表達了對法官高效辦案與盡職盡責的認可,隨后又到蓼蘭法庭當面表示了感謝。(陳雷 崔越 趙彥閱)
[來源:信網 編輯:孫寶震]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