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黑車"司機汽車北站演雙簧 說好15元最后竟要1400
城陽區人民檢察院2日發布了一起“黑出租案”——一來青務工女青年錢某某在青島汽車北站誤打“黑出租”后,被貪心的司機強索天價“車費”1400元才得以脫身。該檢察院以搶劫罪對張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訴。此案的辦案人是城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盛瑞策,這也是青島檢察機關實施檢察官員額制以來首次由檢察長任辦案人。
此案的案情是:2017年春節期間,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和李某某預謀到青島汽車北站開“黑出租”賺錢,2月4日下午,李某某駕車載張某某到青島汽車北站招攬生意,見從長途客車上下來的女乘客錢某某準備打車,張某某便上前搭訕,得知錢某某李家女姑村,聽口音和穿著打扮斷定錢某某是外地來青打工的,張某某假扮乘客拉錢某某一起拼車,以錢某某付15元就可送至李家女姑村為由,將錢某某騙上車。張某某和李某某二人萌生了狠敲一筆的邪念,故意駕車繞行青新高速即墨段,途中對錢某某進行言語威脅、恐嚇,錢某某為了自身安全,無奈按照他們的要求先交給李某某人民幣100元。后張某某又拿過錢某某的手機,從錢某某的微信賬戶向自己微信賬戶轉賬1300元,并故意刪除微信轉賬記錄。錢某某脫險后,其家人打電話報警,并通過騰訊公司以及銀行客服恢復了微信轉賬記錄,借此查明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況,公安機關很快將兩名犯罪嫌疑人抓獲。
據悉,這是青島檢察機關實施檢察官員額制改革以來,檢察長以入額檢察官身份辦理的首起案件,體現了落實員額制要求,檢察長真正以檢察官身份辦案,具體參與到辦理案件的每一個流程,并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
相關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宋君曉 王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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