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在黃島某公司工作的喬女士反映稱,在她懷孕6周時,公司以喬女士身體狀況為由,將其進行調職,薪資待遇也隨之降為了原來三分之一。公司回應稱并未正式調職,雙方仍處于協商階段。山東泰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姜亮說,根據法律規定,女職工懷孕可安排其他能夠適應或減輕勞動量的崗位,但不能降低其工資收入。
剛懷孕不久便遭人事變動
喬女士說,她在黃島某公司做了一年多的采購員工作,今年9月份,喬女士懷孕6個周的時候,她接到公司的裁員通知,公司稱因為公司項目有限,所以要裁減部分員工。
因為自己有孕,喬女士不同意公司的裁員決定,于是公司又將其從薪資為八九千元的采購員調為了薪資兩三千元的商務助理。不僅如此,向公司請假時,公司只允許請事假,而不給病假。喬女士說:“請病假公司可以給到70%的薪資,而請事假的話,包括保險、工資等在內的所有薪資都沒有。而且我是有醫院開具的相關證明的。”
喬女士表示,就在25日下午她去公司想找總經理進行協商。但當她返回公司的時候,發現自己的指紋打卡已被取消,自己已經連公司都進不去了。
公司:一切還在初步協商階段
隨后,記者聯系上了喬女士的工作單位的人事主管王女士。王女士表示,因為喬女士的身體原因,公司準備對其工作進行相應的調整,但并沒有對喬女士的工作進行正式的調職,雙方只是處在初步的協商階段。
關于請假的問題,王女士說:“公司允許員工請事假或是病假,但請病假需要出具相關的證明,喬女士并沒有給我們相關的證明材料。”另外,對于喬女士反映的取消指紋打卡的問題,王女士表示會進行調查,給喬女士一個交代。
律師:女職工懷孕可調整工作,但不能降低工資
山東泰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姜亮說,我國一貫重視對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特殊保護。為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早在1988年,第9號國務院令就公布施行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2012年4月28日,第6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該規定不僅對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了明確,并且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如女職工懷孕,則依據上述規定,可安排其他能夠適應或減輕勞動量的崗位,但不能降低其工資收入。如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侵害了女職工合法權益,建議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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