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下午,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市人大常委會關于調整人行道違法停放機動車行政處罰權實施主體的決定,該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決定全文:
為了加大違法停車治理力度,保障行人安全和道路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青島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就調整人行道違法停放機動車行政處罰權實施主體作出如下決定。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人行道違法停放機動車行政處罰權,不再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行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在人行道停放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二、人行道違法停放機動車行政處罰權調整后,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啟動相應程序。
三、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加快停車場規劃建設,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創新交通管理模式,努力緩解交通擁堵和停車難問題,進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青島日報/青報網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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