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丈夫有了外遇,我想要挽留,但他仍向法院起訴離婚,不過,法院查詢后發現,我們兩個人的婚姻關系根本不成立,駁回訴訟要求;四年后,他已經和別人有了孩子,我已對這段婚姻不再抱期望,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再次遇到同樣問題,因為發現兩人婚姻關系不成立,法院沒受理。”
梁蘭是達州市通川區魏興鎮的一名普通婦女,曾用名為梁禮祝,結婚證上的名字卻被登記成了梁祝。就是這個差錯,讓她至今在婚姻中進退不得。梁蘭嘆道:“這一切都只怪當初結婚證弄錯了一個字。”
登記結婚 名字被寫漏一個字 “梁禮祝”變“梁祝”
1995年4月,梁蘭在達州上班時認識了同事陳洋,經過朋友撮合,兩人于當年7月18日來到了宣漢縣廟安鄉民政辦登記結婚。“當年我還是大姑娘,不好意思進去,是他進去辦的。”當丈夫拿著兩張結婚證出來,梁蘭發現了問題。自己當時的名字叫“梁禮祝”,結婚證上卻被寫成了“梁祝”。
成都商報記者看到,這兩張結婚證的登記時間是1995年7月18日,由于時間已久,紙張有些泛黃殘破。成都商報記者發現,除登記錯了姓名外,結婚證上的身份證號碼也有問題,陳洋那本結婚證上,梁蘭的身份證編號是513022741204***,而梁蘭這本結婚證上自己的身份證編號卻是513022731006***,中間有5位數不一樣。而梁蘭當時使用的身份證,則是以513021開頭,與兩張結婚證上的身份證號都不一樣。
此外,陳洋的結婚證上字跡清晰工整,梁蘭這張結婚證上卻有不少于4處的涂改痕跡,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處都明顯涂改過。
梁蘭稱當時自己本準備回去修改,但陳洋說太麻煩,新婚燕爾自己也不想掃興,便就此作罷。沒想到,這成了她麻煩的根源。
丈夫起訴離婚 法院調查發現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
梁蘭這個名字,則是她在2007年從梁禮祝改名而來。她稱,婚后兩人感情一直還不錯。但到了2008年,陳洋工作調動,從達州城區到了宣漢縣,兩人一個月通常只能見上一次。2011年2月,她收到了丈夫的一條短信:我們的感情已經破裂,沒必要再一起生活。2011年9月,陳洋向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但法院調查后裁定,梁蘭(曾用名梁禮祝)與結婚證登記的結婚人梁祝身份信息不符,也就是說,按照結婚證信息,陳洋和現實中的梁蘭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法院據此駁回了陳洋的起訴。
梁蘭稱,法院駁回離婚訴訟后,她一度以為自己的婚姻還會有轉機,但2011年10月18日,丈夫和另外一名女子向娟舉辦了婚禮,這讓梁蘭心如死灰,當時還帶著娘家人阻攔婚禮進行,最終不了了之。
妻子兩次起訴離婚 均被駁回 起訴“丈夫重婚”又不具訴訟主體資格
之后,梁蘭對陳洋徹底死了心,她前后兩次提起離婚訴訟,但結果都一樣:陳洋是和“梁祝”結的婚,而不是和“梁蘭”結的婚,因此,法院不予受理陳洋和“梁蘭”的離婚訴求。2012年11月26日,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交給梁蘭的裁定書中裁定,維持法院在陳洋訴訟離婚時的判決結果;2013年7月23日,梁蘭上訴到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仍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擺脫這段痛苦的婚姻,梁蘭決定不再通過民事訴訟解除與陳洋的夫妻關系,而是以狀告陳洋犯重婚罪為由,向宣漢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次起訴,梁蘭提供了當地派出所開出的證明梁蘭和梁禮祝為同一人的證明,魏興鎮中心社區居委會的證明,以及從宣漢民政部門索要到的一份陳洋、向娟于2011年10月8日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復印件。
法院最終裁定,派出所的證明只能證明梁蘭、梁禮祝身份證號碼一致,證明梁蘭曾用名梁禮祝。魏興鎮中心社區居民委員會不是戶籍登記管理機關,其出具的證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故無證據證明梁蘭曾用名梁祝。當年在廟安鄉辦理的結婚證,只能證明梁祝與陳洋系夫妻關系,梁蘭與結婚證登記的名字“梁祝”、出生年月及身份信息均不符,故梁蘭與陳洋無合法的婚姻關系證明,因而不具有控訴陳洋、向娟犯重婚罪的訴訟主體資格。
成都商報記者 周子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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