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在網上賣食品擬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網絡食品經營信息失實可罰3萬、交易記錄至少保存到保質期滿后6個月、電子銷售憑證可作處理投訴依據……昨天,國家食藥總局發布了《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意見征集。該意見中擬定了網上銷售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并在網上公示。據了解,由于目前法律法規沒有要求,通過購物網站、手機軟件等平臺售賣食品的商家絕大多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
備案憑證須在網站首頁公示
《辦法》要求,除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外,其他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網絡食品經營者可以通過自行設立網站從事網絡食品經營,也可以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將自行設立網站或者所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網址、IP地址,書面告知原頒發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網絡食品經營者發布的網絡食品信息應當合法有效,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發布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地址或者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應當與銷售食品的標簽或標識一致;食品質量認證標志、食品檢測報告、合格證明標志等應當真實有效;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予以充分的說明和提示。違反這項規定的,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交易記錄至少存至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辦法》提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食品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查,并及時核實更新經營者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等內容。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其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并及時核實更新。對虛假信息、夸大宣傳、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以及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臺內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臺內結束經營活動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于兩年。
電子銷售憑證可作投訴依據
《辦法》明確,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銷售憑證;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銷售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銷售食品的性質,在交易時與消費者確認并達成是否無理由退貨的協議,未提醒消費者確認的,消費者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無理由退貨。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網絡食品交易糾紛協商和解制度,向消費者公布并提供地址、聯系方式、售后服務等信息,依法妥善解決食品交易糾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并執行消費糾紛解決和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鼓勵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消費預賠金制度。
消費者網購食用農產品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在找不到銷售者時,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先行賠付。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入網食品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未依本辦法履行審查義務的,依法與該入網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四種途徑可提意見或建議
社會各界可于9月18日前,通過以下四種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和建議。
2.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rendp@cfda.gov.cn。
3.將意見和建議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院2號樓(郵編10005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4.將意見和建議傳真至:010-63098765。
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