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接連發(fā)生的“電梯事故”后,天津塘沽爆炸事件又把公眾的視線再次的吸引到了對公共安全關注上來。公共安全事件的發(fā)生就像是“死神來了”在現實中演繹,市民們可能遭遇猝不及防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發(fā)生后,公眾事后會關注到責任的追責和事故的理賠上。這些公共場所的所有者或經營者都對事故難辭其咎,受害人或其家屬也會向涉事單位索賠。事實上,如果涉事單位在事前投保了相關責任險,那就可以為受害人提供一份保障,化解事后理賠過程中的一些糾紛。
事故發(fā)生向公共責任險“找茬”
青島太平洋財險市南分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介紹:“公眾責任險以被保險人的公眾責任為承保對象,是責任保險中獨立的 、適用范圍最為廣泛的保險類別。在人流量較大的公共場所、工廠、學校、商場、醫(yī)院等地,公共意外發(fā)生的概率非常高。一旦發(fā)生了事故,這些場所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對公眾的安全往往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但他們如果在事前投保了公眾責任險,便可將經濟賠償責任轉移至保險公司。”
現在社會城市化速度在加快,公共安全成為了每個城市的最重視的問題。公眾安全如近期發(fā)生的天津爆炸事件,在湖北 、上海等地的“電梯事故”,以及去年年末上海外灘的踩踏事故,均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事故發(fā)生在公共場所。
公眾責任保險,就是以涉事單位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的一類保險,這一險種被業(yè)內稱為綜合型責任保險,適用范圍比較廣。所謂公眾責任,是指致害人在公眾活動場所的過錯行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依法應由致害人承擔的對受害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投保需注意規(guī)定否則白投了
如果發(fā)生了公共責任保險事故,責任方直接向受害者賠償就行了嗎?一般來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后才可賠償;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自行對索賠方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的,保險公司是不認可的。記者查閱了一份“物業(yè)管理責任保險條款”,其中列明了四種保險公司的理賠依據:一是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受害人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二是仲裁機構裁決;三是人民法院判決;四是保險公司認可的其它方式。
平安保險青島分公司的一位保險銷售人員告訴記者:“在投保過程中,投保人可能買了多份責任險,如一個餐廳老板,在三個不同的財險公司各買了一份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這三份保險的保障范圍是重復的,構成重復保險。按照要求,如果是重復保險的話,保險公司將按照本合同的累計責任限額占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累計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不負責墊付。
但是如果投保人買了人身險和責任險就不會疊加 。但是投保人也要注意一些保險公司免責條例。否則就會出現損失。”
有政府兜底 公共責任險遇冷
保險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青島目前的公共責任險的推行上并不是很樂觀。一些企業(yè)抱著僥幸的心理,認為交這種保險白浪費錢。安監(jiān)部門在安全檢查時,對于企業(yè)上公共責任險也只能是保持鼓勵的態(tài)度。
有些企業(yè)即使投了責任險也會選擇最低的標準。企業(yè)在投責任險時,保險公司會審核企業(yè)情況,并進行安全評級,設定最低保險額度與最高賠付額度。往往企業(yè)為了節(jié)省開支會選擇最低額度。”
從國內市場上看,企業(yè)購買公共責任險已經比較普遍,即由于自身問題給無關第三人造成的損失都會由商業(yè)保險公司賠償,但購買的保險限額普遍偏低,一般在幾百萬人民幣左右。
以此次天津爆炸事故為例,很難覆蓋實際的財產和人員傷亡損失。如果這樣,那么承擔貨運險和人身險的保險公司,向承保公眾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可追償的財產將非常有限,可能需承擔絕大部分損失。
而對于爆炸區(qū)周邊受損的居民而言,造成傷害的責任方有很大可能缺乏賠償能力,無力賠償部分則淪為政府財政補助,但政府收入來自納稅人,不可能無限兜底。居民若自行購買了人身險、家財險,則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后再追償,若未購買,則只能自行承擔剩余損失部分。
城市信報/信網見習記者 張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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