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醫院設立“謝絕紅包”投訴電話。(資料片)
醫生收“紅包”,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情節嚴重標準是什么?《執業醫師法》并沒明確。15日,省衛計委公布了《山東省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準”),規范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非法收受患者財物5000元以上,吊銷醫師執業證?;鶞首?01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4日。
“基準”列出了近三百種行為的行政處罰標準,例如《執業醫師法》規定,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對此,“基準”規定,醫師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價值(貨值)不足2000元的屬于輕微,給予警告;2000-3000元的,責令暫停執業6個月;3000-4000元的,責令暫停執業7-9個月活動;4000-5000元的,責令暫停執業10個月以上1年以下;5000元以上屬于特別嚴重,將直接吊銷執業證書。
《執業醫師法》還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對此,“基準”規定,醫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首次發現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給予警告;首次發現但存在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責令暫停執業6個月;經處罰再次發現的,責令暫停執業7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給患者造成嚴重傷害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責令暫停執業10個月以上1年以下;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直接吊銷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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