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工商12315消費維權案例
張女士12月2日購買的某品牌皮靴,僅穿著3天就出現開膠的故障,張女士找到商家處理此事,經商家查看后,商家稱“小毛病,我找人給你粘粘就行”,張女士雖覺得剛買的新鞋就有故障心理不舒服,但礙于自己喜歡就同意了商家的處理方案。沒想到又過了一個星期,另一只靴子又開膠了,張女士認為鞋子質量有問題,短時間內接二連三出項狀況,找到商家想要退貨,卻被商家告知已超出了法定退貨期限……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提示:根據《山東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質量問題或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質量問題或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三包期內發生質量問題,應由商家提供免費維修。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同等價格的產品或者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
皮革制品三包法律規定:100元以下的皮鞋三包期為60天;100元-300元的皮鞋三包期為90天;300元-500元的皮鞋三包期為120天;500元以上的皮鞋三包期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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