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昨日表示,為進一步完善中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框架,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下稱 《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新規。記者昨日采訪了解到,新規施行后,銀行業杠桿率將提升,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將增強。
內容:
新規看齊國際標準
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引入杠桿率指標,作為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的有益補充。據此,銀監會于2011年6月發布了《辦法》,確立了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的總體框架。為解決由于各國會計準則存在差異,對杠桿率框架下衍生產品、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響了杠桿率指標全球實施一致性問題,巴塞爾委員會于2014年1月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杠桿率框架和披露要求》,對杠桿率國際規則進行了修訂。銀監會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杠桿率新規則,結合近年來《辦法》在我國的實施情況,在廣泛調研、充分論證、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后的《辦法》保持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監管標準,共有5章、25條和3個附件,規定了杠桿率監管的基本原則、杠桿率的計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監督管理等。
《辦法》所做的主要修訂與巴塞爾委員會對杠桿率國際規則所做的修訂保持一致,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同時,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
修訂后的《辦法》不再要求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其他表外項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而是根據具體項目,分別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定量測算結果顯示,根據修訂后的《辦法》,我國相關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平有所提升,沒有提高對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
影響:
新規對行業影響偏正面
新規對國內商業銀行影響是怎樣的呢?
對此,華泰證券非銀團隊表示,此次公布的文件與此前的修訂稿基本保持一致,市場預期已經比較充分,在市場影響方面,華泰認為影響偏正面,原基本框架和杠桿率監管要求不變下,此次修訂對杠桿率分母的計量辦法進行了合理調整 (如單列了衍生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項目),細化了信用轉換系數,根據新的辦法,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平可有小幅優化,并未提升商業銀行資本要求;華泰表示,新辦法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增加了披露范圍和頻率,進一步提高透明度。
“所謂的杠桿率,它是指商業銀行一級資本與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杠桿率水平越高,表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抵御風險的能力越強。”島城一家國有銀行個金部負責人受訪時說,信用轉換系數是衡量表外資產轉換為表內資產的風險程度的指標,該數據的縮減將導致分母端的資產余額有所減少,在一定程度上推高杠桿率水平,增強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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