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青島市公安局聯合發布關于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品種規格等有關事項的通告。通告中明確規定,有七類煙花爆竹不能銷售、燃放,另外煙花爆竹的燃放時間也敲定。
禁止銷售燃放的爆竹
通告指出,今年我市將嚴格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種類和規格的規定,禁止銷售和燃放下列種類的煙花爆竹:
①包裝箱上未標注產品名稱、消費類別、產品級別、產品類別、制造商名稱及地址、安全生產許可證號、箱含量、箱含藥量、毛重、體積、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執行標準代號及安全用語或圖案等和未加貼允許經營區域批發企業專用封箱簽的產品;②外包裝上未標注產品名稱、消費類別、產品級別、產品類別、制造商名稱及地址、含藥量(總藥量和單發藥量)、警示語、燃放說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和未加貼允許經營區域批發企業專用防偽標識的單個產品;③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和藥量超過20g(或單珠藥量超過2g)的吐珠類產品及無規則飛行軌跡的煙花爆竹產品;④人工裝填方式燃放的各類禮花彈產品;⑤單筒內徑大于等于30毫米規格的小禮花類組合煙花產品;⑥單個藥量超過1g的黑藥鞭炮;⑦各類土鞭及含有氯酸鉀成分的危險性較大的產品。
禁止燃放爆竹的區域
市民燃放煙花爆竹,應嚴格遵守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規定,在以下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車站、碼頭、機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醫院、學校、幼兒園、老年休養場所等;
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等;
山林、綠地、旅游景點等;
殯儀館、公墓等殯葬場所;
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
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一百米范圍內區域;
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燃放爆竹遵守時間
市民在限放區燃放煙花爆竹,應嚴格遵守燃放時間規定: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違規燃放爆竹將受罰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依法沒收違規煙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等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事故,或致人傷殘,或造成財物損失的,將依法從嚴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提醒
燃放爆竹注意這些事
1、正確選擇煙花爆竹的燃放地點。
2、煙花的燃放不可倒置。
3、牢固地平放地面。
4、不要自己制作煙花或者在制作好的煙花里面添加任何東西。
5、手持煙花不應朝地面方向燃放。
6、煙花燃放時與觀眾保持適當的遠離。
7、燃放煙花爆竹產品要保持警覺、清醒的頭腦,思想意識不正常或喝酒后,請不要燃放煙花爆竹產品。未成年的小孩慎放煙花爆竹。
■儲存
建議家庭儲存盡可能短時間儲存,并注意一是不許靠近火源,二是不要放在潮濕的地方,三是不能被雨淋。
記者 王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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