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月15日訊 1月13日,信報全媒體報道了青島華潤萬家超市售賣過期紅棗,接到投訴后不按國家規定賠償,有問題的食品也不下架一事(詳見《華潤萬家售賣過期自營食品 接到投訴也不下架》)。14日下午,此事有了結果,超市方面同意按照《中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買到過期紅棗的顧客給予商品標價十倍的賠償,同時超市會調查為何有顧客反映買到過期食品后,仍能在貨架上找到相應食品的問題。
14日上午報道刊發后,同樣在該超市買到過期紅棗的徐女士聯系到信報全媒體,稱她之前也曾主張過十倍賠償,但“工作人員說我沒有吃出問題來,所以沒有答應”。徐女士表示,“我依然覺得應該按照國家規定處理,用十倍賠償給超市一個警示。”
華潤萬家超市東李店王姓負責人在同一天致電信報全媒體,解釋說超市的確已經把過期的“潤之家精選大紅棗”做了下架處理,至于顧客仍舊能在貨架上找到這種,超市會進行內部調查,并答應了消費者十倍賠償的要求。
信報全媒體見習記者 于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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