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標準
以“不遷移、不停滯在人體”為安全標準
二三十年前臺灣的烏腳病案例,就曾經一度指向熒光劑。這也是臺灣規定‘不管有沒有傷害,熒光反應一律不準遷移、附著到人體皮膚’的因素。”宋奉宜說。在市售面膜化妝品中之微生物及可遷移性熒光劑調查后,臺灣藥物食品檢驗局于2009年呼吁建立“使用保養品/療程時,請隨時監測肌膚反應”的正確心態。
宋奉宜表示,無論天然或人工,熒光物質對人體的風險目前未定,但是偏向負面。因此無論天然或人工,都無法確定是否一定有害,但是醫師必須相對保守看待。
就藥理學的毒性劑量來看,重點不是“天然”或“人工”,就像河豚毒素是天然的劇毒,而是“劑量不足無效,劑量適度有效,劑量過度有毒”。因此“熒光劑或熒光物質對皮膚的傷害究竟如何”這個問題,必須個別地、科學地建立“使用保養品/療程前后,都隨時監測肌膚反應,以確定效果與風險”的正確心態。
宋奉宜說,“天然植物成分有熒光反應”是事實。熒光劑與熒光反應是不一樣的。前者通常特指“人工添加物”,后者可以發生在任何人工或天然物質。“記得鬼片中古井的幽幽藍光嗎?那是陳年腐木的木質素。因為對熒光劑與熒光物質的長期安全、風險還沒有一定的定論。因此臺灣與全球的主流看法都以‘不遷移、不停滯到人體上’為安全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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