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7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2006年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對外資銀行的設立與登記、業務范圍、監督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外資銀行準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
在放寬外資銀行的準入條件方面,《決定》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不再規定其總行無償撥給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業務需求,在其分行之間有效配置營運資金。同時,不再將已經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作為外國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初次設立分行的條件。取消這一條件后,外國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營業性機構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先行設立代表處。
在放寬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方面,《決定》將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在中國境內的開業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并規定外國銀行的1家分行已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該外國銀行的其他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不受開業時間的限制。
統一“內外標準”銀行業對外開放提速
20日,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監會負責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修改的重點,是根據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運營的實際情況,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前提下,適當放寬外資銀行準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為外資銀行設立運營提供更加寬松、自主的制度環境。這樣,有意愿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以在較短時間內更為便捷地申請開展人民幣業務,更好地為“引進來”和“走出去”服務。
“修改后的條例對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機構設立、業務準入等方面降低了門檻,放松了對外資銀行的限制,標志著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步伐進一步加快。”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表示。
修改后的條例,將第八條第二款由原來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改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人民幣或者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去掉了不少于1億元營運資金的要求。
曾剛表示,外資銀行進入中國以來,發展較為緩慢,市場占比有減無增 ,其中受資本的約束是主要原因。“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在境內補充資本的渠道狹窄。要么利潤留存,要么母公司注資,但母公司注資因涉及外商直接投資,需要銀監會、外匯局、商務部等多部門批準才行。去掉1億元營運資金的要求,無疑是為外資銀行松了綁。”
此外,條例還將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規定范圍內的人民幣業務應當具備“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等條件,修改為“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刪除了盈利要求,減少了開業年限的要求。同時刪除了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應當在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等要求。
專家指出,這些修改其實是給予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同等的國民待遇,這些限制性條件對中資銀行都沒有,現在是進行標準的統一。
“我們一直強調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無論中資還是外資,國有還是民營,在政策、法規上都應該一視同仁,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進一步統一中外資銀行準入標準勢在必行。”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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