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島城汽車保有量的增多,車輛投訴也越來越多。昨日,工商部門發布今年以來汽車領域的典型投訴,并發布消費警示,給消費者購車進行支招。
分清“定金”“訂金”
王某給4S店1000元定金,后來不想購車,要求退回定金。在調解過程中,該汽車4S店出具了王某簽訂的購車合同及定金收據,合同中有明確條款寫明“定金不退”。最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4S店不同意退款。
工商部門提醒,在訂車之初,消費者應明確合同條款,如汽車4S店許諾可退訂金,應書面明確在合同上,并在確定購車后再交訂金。此外,要分清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定金不可以隨意退還,而訂金則可以要求退還。
明確約定出廠日期
今年9月,市民周先生在4S店繳付全款訂購一輛品牌車,店方承諾是最新款式車型。可是,在提車時卻發現車輛生產日期為3月份,周先生認為該車是“庫存車”,要求換車。當初,4S店銷售員曾親口承諾,提供6月份生產的車,在調解過程中,4S店否認曾作出提供6月份生產車輛的承諾。經調解,4S店同意延長一年保修贈送三次免費保養。
工商人員介紹,所謂“庫存車”沒有一個明確法律定義,但在汽車銷售行業確實有“庫存車”一說,它一般是指出廠后超過3個月還沒有銷售出去的汽車,法律上并無此概念。在訂購車輛過程中,應將購買車輛的品牌、型號、出廠日期等具體信息通過合同進行明確約定,以避免后續糾紛的產生,提供證據。
口頭承諾寫進合同
日前,市民曲先生參加車展,看中一款品牌轎車,銷售人員承諾如果在車展期間購車,車價低于平時最低價1000元,可享受免費贈送3次保養的優惠。半個月后,4S店告知曲先生交款提車??伤l現在其它車行同款車價比車展的價格還便宜1000多元。此外,4S店不同意附加免費的3次保養的承諾,其理由是當時銷售人員已經辭職。曲先生提出退車,店方卻說,消費者單方違約,定金不退。經工商部門調解,4S店退還曲先生購車定金2000元。
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切記不可沖動,一旦交上定金,車行往往對承諾的優惠大打折扣,以各種理由不退定金,為了防止出現消費糾紛,要把口頭承諾變為文字性條款寫進購車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買二手車問清車況
今年7月,市民王先生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全款訂購一輛奔馳C300,提車時發現其變成了C200,遂要求全款退車。在調解過程中,王先生提供購車合同明確寫明購買的是奔馳C300,經多次調解,商家最終全款退車。
工商部門提醒,在選購二手車時,除邀請專業人士對選購車輛進行認真檢查或到相應品牌4S店進行檢查之外,還要明確車輛信息,并對行駛公里數、發生事故情況等敏感信息在合同中予以確認和約定。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 李德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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