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 、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 、保監會聯合下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加強對商業化轉型后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其中明確規定,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規定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所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目前,我國有4家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接收從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
此次出臺的《辦法》旨在規范商業化轉型后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規定,在資本充足性管理方面,集團母公司及附屬金融類法人機構應當分別滿足各自監管機構的單一資本監管要求,其中集團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
同時,集團母公司應當加強對附屬法人機構的審慎管理。具體而言,集團母公司對附屬法人機構的持股比例超過20%低于50% ,并獲得實際控制權時,只有按比例分配的合格資本高于附屬法人機構資本要求的超額部分才可用于彌補集團或集團母公司資本。而集團母公司也應當加強對資本工具的有效運用和合規性的管理。
島城一金融行業業內人士表示,相比銀行依靠自己清收、處置不良貸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更為靈活,包括債轉股、債權資產重組等多種方式。
另外,從去年開始,對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政策限制開始放開。浙江、江蘇、安徽、廣東、上海等五省市首批獲準開設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今年11月下旬,銀監會又批復了北京、天津、重慶、福建、遼寧等五省市成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參與本省市范圍內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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