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戀愛期間轉賬41萬,能要回嗎?
當今社會,戀愛期間的男女雙方,經常會有為表達愛意而互送禮物、發紅包、轉賬等行為。一旦分手后,不少情侶會因此產生矛盾糾紛。近日,平度法院新河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
2021年1月,朱某(男)與李某(女)經人介紹后相識、相戀。戀愛期間,朱某多次帶李某外出游玩、消費,并經常向李某發紅包、轉賬,戀愛一年多的時間,共花費60余萬元,其中微信轉賬360筆,合計41萬余元,部分轉賬記錄中有“520”“521”“5200”“1314”等標注。2022年,李某與朱某分手。
分手后,朱某及其父母訴至平度法院,認為朱某無工作、無收入,其轉賬、花費均系向父母索要的家庭存款,現整個家庭已負債累累,要求李某返還朱某向其轉賬的41萬余元。
平度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和李某在戀愛一年時間發生如此大額的轉賬,如果認定所有轉賬行為均是戀愛期間的贈與不符合常理。部分轉賬標注的“520”“521”“5200”“1314”等字樣,在當下男女交往中涉及特殊含義,可以認定朱某為了表達愛意自愿轉賬,李某可不予返還。
最終,平度法院判決李某返還原告朱某人民幣102020元。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的男女互送或單方贈與對方價值較小的禮品、禮金屬于正常現象,但要在自己經濟能力范圍內采用適合的方式表達愛意,樹立正確的婚戀價值觀,以誠相待。另一方面,愛情并非買賣,以戀愛之名獲取他人財產的行為,不僅有違公序良俗,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有可能觸犯法律。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來源:半島都市報 編輯:王熠冉]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