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醫美維權難在何處
記者調查整形失敗者維權之路
● 現實中,醫美維權遭遇困難的情況不在少數。大多數整形失敗者在維權時面臨著舉證難、鑒定難等問題,一些醫美機構或推卸責任拒不提供相關材料,或采取拖延戰術
● 在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醫美糾紛的維權最終都以消費者的敗訴而告終。由于缺乏配套法律法規,即使訴訟成功,賠償金額也往往和當事人訴求相去甚遠
● 國家重拳出擊,整頓醫美行業亂象顯然十分必要,但作為消費者也要理性面對廣告,切勿被營銷人員忽悠,盲目、沖動消費。同時,維權時也應注意方式方法
“你覺得你給我造成麻煩了,我會讓你活著離開濟南嗎?”
“給市場監管局打電話,一個字說得讓我不滿意,大嘴巴子照你臉上扇!”
“打完電話,我就放你走!”
近日,山東濟南喜悅整形機構女老板劉某明毆打顧客的視頻引發廣泛關注。9月7日,該整形機構官微發布聲明,稱視頻中的顧客是專業醫鬧團伙成員。9月9日濟南公安發布通報稱,犯罪嫌疑人劉某明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據《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現實中,醫美維權遭遇困難的情況不在少數。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介紹,除了被少數醫美機構使用“私刑”和“死亡威脅”外,大多數整形失敗者在維權時還面臨舉證難、鑒定難等問題,一些醫美機構或推卸責任拒不提供相關材料,或采取拖延戰術。而在各地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配套法律法規,即使訴訟成功,賠償金額也往往和當事人訴求相去甚遠。
醫美亂象層出不窮 糾紛驟增維權困難
“相信我就把你變美,不相信我就把你的情敵變美”“沒有美麗的外表,再有趣的靈魂也無人問津”“信你就來一針,不信請你繼續丑下去”……
記者調查發現,當前,電梯間的洗腦式醫美廣告開始逐漸退散,但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臺上用文字和圖片編織的容貌焦慮還在繼續。最常見的就是拿一張長相普通或容貌有些缺陷的人的照片和一張長得比較好看的人的照片放在一起,然后再加一些富有暗示性的文字,比如好看的人在職場上容易“躺贏”等。
《2021中國職場女性洞察報告》顯示,超五成職場女性有容貌焦慮,90后容貌焦慮的占比最高,達到60%。此前,有媒體面向全國2063名高校學生就容貌焦慮話題展開問卷調查,結果顯示59.03%的大學生存在一定程度的容貌焦慮。
中國整形美容協會美容醫學教育與管理分會副主任委員、北京至瑾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岑巖對記者說,目前醫美廣告亂象較多,一些醫美機構在廣告中大肆渲染,是導致“容貌焦慮”產生的重要原因。
記者通過搜索發現,喜悅整形全稱為“山東沃德喜悅醫療美容有限責任公司”,其實際經營范圍并不包括整形外科、美容外科等經營范圍,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喜悅整形可能并不具備醫美資質。此外,在濟南市衛健委的網站上查詢醫療機構資質,也查不到“喜悅美容整形醫院”。
而在醫美行業內,這種情況并不在少數。《2020年中國醫療美容行業洞察白皮書》顯示,2019年我國具備醫療美容資質的機構約1.3萬家,而非法經營的醫美店鋪數量超過8萬家,合法醫美機構僅占行業的14%。在合法的醫美機構中,還存在15%超范圍經營的現象。
一邊是顏值經濟和輕醫美的普及化,一邊卻是醫美亂象和糾紛的不斷增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官網發布的全年受理投訴統計表顯示,2015年醫美投訴數量為483起,到了2020年已經達到7233起,增長近15倍。此外,在醫美糾紛中,消費者維權往往非常被動,相當一部分醫美糾紛的維權最終都以消費者敗訴而告終。
在擁有18萬人關注的百度貼吧“整容失敗吧”,有上萬條帖子訴說著自己因想變美而走過的彎路,有人曝出整容失敗的素顏照,“幾萬元隆了個豬鼻子”“打了水光針臉爛了”“提眉留下兩道疤痕”;有人用文字控訴自己被醫美機構坑騙的過程,包括整容貸和各種手術失敗。
代理過多起醫美糾紛的福建瀛坤律師事務所律師丁葉杉告訴記者,消費者想要醫美維權成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由于市場上充斥著假針劑、黑診所,即使消費者萬般小心,一不留神還是可能會掉入陷阱。更何況在接受醫療美容服務時,不少消費者并未與醫美機構簽訂相應的服務合同,合同中也未明確約定具體的服務標準或者服務效果,或者沒有留存相應的就診記錄、告知書等病歷資料,有的甚至使用化名接受醫美服務。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難以證明自己與醫美機構存在服務合同關系,以及醫美機構沒有達到其承諾的服務效果等。”丁葉杉說。
缺乏相關評判標準 是否失敗難以認定
就在喜悅整形事件曝出后不久,今年9月10日,四川成都的王女士稱自己看病拍CT時發現左右胸不對稱,疑似2020年8月在成都美綻美整形醫院做的隆胸手術將假體放反。隨后,她找到醫院進行維權,院方拒不承認,稱只有解剖才能證明。王女士稱,維權時還遭到醫院工作人員毆打致腦震蕩,眼睛紅腫,身體多處受傷。院方工作人員回應稱對此事不知情。
近日,記者在大眾點評上隨機挑選了5家醫美機構,以求美者的身份向客服咨詢。當談到萬一出了問題會如何處理時,所有機構都表示手術是嚴格按照流程操作的,一般不會出現什么問題;當記者再三進行追問時,客服便一直兜圈子,沒有一家醫美機構正面回應這個問題。接受記者采訪的多位當事人稱,醫美機構最常見的態度就是“前恭后踞”。
曾在上海某整形機構做了隆鼻手術的李小姐告訴記者,手術前,整形機構工作人員保證不會出現任何問題,把效果夸得天花亂墜,同時表示即使真出現什么情況也會全額退款加賠償。但手術結束后,李女士發現鼻子是歪的,兩個鼻孔一大一小看上去十分怪異。再去整形機構時,對方已沒了先前的熱情,幾次要求退款跟賠償都不同意,再后來對方連面都不露了。
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除了早期雙方口頭上的承諾沒有用相應法律形式進行固定外,消費者維權困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醫美是否失敗上缺乏判斷標準,醫美服務對消費者造成的部分損失難以量化。
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鄧利強向記者介紹,一般的醫療行為是過程義務,不是結果義務,判斷一個醫療行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主要是看這個醫療行為是否符合我們專業人員的診療規范,至于最后的結果是醫生沒有辦法完全保證的。但醫美行為除了醫療行為外,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種消費行為。醫美結果是用求美者的標準還是醫生的標準具有很大主觀性。比如同一項手術,消費者覺得沒有達到自己想要的標準,但在其他人看來手術已經很成功,只是由于消費者自身基礎條件或自身認為沒有達到其標準,這在實踐中就帶來了許多糾紛。
丁葉杉說,訴訟維權中消費者往往需要通過鑒定來證明自身遭受損害的程度,但目前我國尚無針對醫療美容的人身損害鑒定標準,對于醫療美容是否達到預期的效果以及醫美服務是否對消費者造成外貌的損害難以認定。目前鑒定中常參照適用人身損害案件中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進行處理,對于未造成器官畸形或肢體功能障礙的損害,即使消費者認為外貌受到影響,鑒定機構也難以評判損害的程度。
而即便勝訴,消費者能夠獲得的賠償也往往少于預期。
丁葉杉解釋說:“若經鑒定機構鑒定,消費者的傷情未能構成傷殘等級,對于消費者主張的外貌和精神傷害,將難以計算出對應的損失金額。在醫美糾紛中,若消費者自身的過錯也是導致損害的原因之一,那么在訴訟中,法院可能綜合考量醫美機構和消費者雙方的過錯程度,來裁決各方應分擔的責任比例。比如,消費者為貪便宜選擇去不正規的醫美機構接受服務,或輕信來路不明的藥物、器械等。”
“現在的美容整形收費極高,高到和醫療成本已經不相符合,但醫美失敗時,又會用普通的侵權標準來衡量賠償。例如,我國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對于造成傷殘、精神損害賠償如何計算等都有確定的標準,但這個標準本來是應用于普通侵權案件的。對于求美就醫者來說,整形失敗后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為求恢復帶來的花費都是巨大的,但目前我們沒有這方面專門的法律規范,導致賠償所得較少。”鄧利強說。
解決醫美機構亂象 行業管理亟須加強
維權之路困難重重,行業管理亟須加強。
8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征求意見稿)》規定,醫療美容廣告屬于醫療廣告,廣告主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才能發布或者委托發布醫療美容廣告;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取得或者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按規定發布。同時,將重點打擊制造“容貌焦慮”、利用廣告代言人為醫療美容做推薦、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美廣告等亂象。
鄧利強認為,一項醫美行為是否妥當,僅僅由醫美專業人士來評議可能存在問題。“我曾處理過這樣一起糾紛,消費者因為耳部畸形去做了手術,我們的耳朵都是向后長的,但醫美機構做出的耳朵是向前的,一看根本不像是正常的耳朵。但同行評議時卻說耳朵的大體形狀有了,根據患者體質和現在的醫療水平只能做到這樣,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由國家出臺相關評價標準,建立一個第三方的中立評價機構尤其重要,這里面既要包含醫美專業人員,還要包含其他領域的專家、普通個人等,不然對消費者來說太不公平。”
國家重拳出擊,整頓醫美行業亂象顯然十分必要,但作為消費者也要理性面對廣告,切勿被營銷人員忽悠,盲目、沖動消費。
鄧利強說,除了加強醫美行業整治和自律外,消費者還要認準正規有資質的機構和醫生,不要輕信所謂朋友的介紹。“在國家衛健委官網的‘醫院執業登記’和‘醫衛人員’查詢入口,可以看到醫院和醫生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正品藥品都有國家藥品監管碼,可登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而一些城市也在微信上線了查詢正規整形機構的小程序。此外,一旦發現非法醫美機構,媒體也應及時揭露,提醒大家注意。”
與此同時,消費者在醫美維權時也應該注意方式方法。
李岑巖說,她遇到過許多醫美維權中的“醫鬧”行為,比如在醫美機構診療場所拉橫幅,聚眾堵門不允許醫美機構正常營業,在網絡論壇中發帖,四處散播醫美機構負面評價等,采取各種手段妨礙醫療秩序、擴大事態、給醫院造成負面影響,向院方施加壓力并從中牟利。
“有些醫鬧是對醫院進行毫無依據的索賠,其實醫院可能并沒有過錯。這不僅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不利于問題的真正解決,還會讓真正的維權者利益受到損害。遇到糾紛后,如果協商或其他方式不奏效,最終還是應當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問題。”李岑巖說。
丁葉杉建議,鑒于協商解決糾紛相較于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具有更簡便、快捷、經濟和及時化解矛盾的特點,當消費者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可選擇與醫美機構協商解決糾紛,同時在協商的過程中,注意留存相應的溝通記錄,固定相關證據。若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消費者可向衛生、市場監管等部門反映、投訴。若醫美機構的從業人員存在非法行醫、銷售假藥等違法犯罪行為,消費者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警,追究違法分子的刑事責任。
□ 本報見習記者 張守坤
□ 本報記者 文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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