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入住社會福利機構
需評估自理能力
青島市日前出臺《社會福利機構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規定老年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均需進行自理能力評估,作為提供服務或變更護理等級的依據。同時對社會福利機構開展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的組織方式、評估內容、方法以及自理能力等級劃分標準和評估結果的使用進行了詳細規定。
根據《規范》,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為動態評估,分為首次評估、持續評估和復核評估。
首次評估主要判斷老年人是否符合入住條件及其自理能力等級。持續評估是繼首次評估之后進行的再評估,首次評估后,老人身體若無特殊變化,每6個月應定期評估一次;若首次評估后老人健康狀況出現明顯變化,對首次評估結果有明顯影響的,應進行再評估。
復核評估是因對評估過程或評估結果有異議,依據相關方的申請,由機構組織的對評估行為和評估結論進行評判分析的服務過程,復核評估為最終評估。評估報告經機構負責人簽字后生效,作為機構安排居住區域和提供照護服務的依據。
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分為日常生活活動、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四個一級指標,并下設22個二級指標,包括進食、洗澡、上下樓梯、認知能力、意識水平、社會交往能力等。綜合評估后將老年人能力劃分為4個等級,即能力完好、輕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
《規范》規定,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評估組織,至少配備3名評估員,對入住的各類服務對象進行自理能力評估。評估員宜由在機構內執業的醫師、護師、營養師、社工、高級養老護理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等人員擔任,并經過相關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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