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訴廳副廳長聶建華23日表示,近期股市異動中,公安機關嚴厲打擊證券期貨領域違法犯罪活動,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相關案件,檢察機關將加快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進度,對構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訴,保持對金融犯罪高壓打擊態勢,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聶建華進一步介紹了檢察機關預防此類犯罪的主要措施:一是進一步加大對金融犯罪案件追訴、制裁、打擊力度;二是加強懲治金融犯罪的宣傳和預防金融犯罪陷阱的普法教育,針對犯罪易發環節通過案例警示、風險提示、專項教育等方式開展犯罪預防工作;三是加強與金融監管機構溝通合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監管問題和程序上的漏洞及時與監管部門溝通反映情況,敦促有關主管部門完善監管的措施。
近期的股市動蕩中,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金融犯罪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對此,聶建華說,對于發布虛假信息以及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我國刑法第180、181、182條把這類行為規定為犯罪,并且規定了相應處罰。對這類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雙罰制,既懲罰個人又處罰單位,既處自由刑又處財產刑,刑罰是比較嚴厲的。
對于內幕交易犯罪,我國刑法第180條規定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前,《財經》雜志社王某伙同他人涉嫌編造并制造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劉某及離職人員歐陽某涉嫌內幕交易、偽造公文印章,均被公安機關要求協助調查。中信證券總經理程博明等人因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也被要求接受調查。
有報道稱,中信證券涉嫌存在利用事先獲悉的政府救市措施為自身牟利的行為,還涉嫌引導救市資金為其牟利或者為其輸送利益。
聶建華還提到,當前的金融犯罪呈現出三種新變化、新動向:
一是利用互聯網實施金融犯罪的趨勢明顯。近年來以網絡借貸、眾籌融資、互聯網支付等為主要代表的互聯網金融迅猛發展,互聯網金融的虛擬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使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其實施犯罪,如利用P2P平臺實施的集資詐騙案件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大量出現,利用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與手機綁定實施的信用卡詐騙案、騙取附屬于信用卡的貸款案等案件也不斷出現。
二是涉眾型金融犯罪仍然高發多發。不僅發案數量、涉案金額、參與人數繼續處于高位,發案區域廣泛,而且不斷向新的行業、領域蔓延,如很多非法集資案件假借銷售理財產品名義實施。
三是國際化趨勢凸顯。近年來協助他人非法辦理跨境匯兌、買賣外匯、資金支付結算等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利用離岸公司賬戶、非居民賬戶等協助貪污賄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轉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犯罪活動比較猖獗,都反映了金融犯罪呈現的國際化趨勢。
(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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