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奧迪A4遇車禍氣囊全部沒開 司機撞死 法院:涉案車有產品缺陷
司機酒后駕駛奧迪A4轎車外出,發生車禍,氣囊全部未打開,司機當場撞死。這輛奧迪A4是存在安全隱患要求被召回的車輛,生產商和經銷商對這起事故有責任嗎?近日,西安市中級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奧迪車主酒后開車撞死 家屬以氣囊未彈為由起訴生產企業
2014年1月20日,張某從新豐泰博奧公司購買一輛奧迪牌A4L30自動擋轎車,車登記在其母吳某名下。2015年7月25日凌晨2點35分,張某酒后駕駛這輛奧迪A4外出發生車禍,張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
張某的母親吳某認為,張某發生事故時車輛氣囊未打開,才導致張某當場死亡,故將車輛銷售者新豐泰博奧公司與車輛生產者一汽大眾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車退款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奧迪A4資料圖
司法鑒定結果:正面氣囊沒打開 系統工作不正常
吳某提供的死亡證明書、戶縣公安局法醫學尸體鑒定報告等證據,證實交通事故發生時死者面部及身體直接撞擊車輛方向盤受傷致死。
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發動機艙內幾乎所有部件掉落,方向盤和駕駛員座椅向后移至后排座椅上并疊壓在一起,副座椅在原位,正面氣囊均未打開。
該鑒定意見還載明:“經勘驗綜合分析:在本次事故中該車正面氣囊具備了打開的條件,而該車正面氣囊沒有打開,說明系統工作不正常,但無法確定是否存在缺陷。未見車輛有改裝現象。”
鑒定期間,該鑒定中心要求一汽大眾公司提供涉案車輛安全氣囊引爆條件及相關數據材料,但一汽大眾公司未提供該車氣囊打開條件的設定數值(企業標準)。
△資料圖
涉案車輛屬于應被召回車輛 但沒證據表明車主接到通知
法院還確認,一汽大眾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在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官網上發布了“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召回部分進口奧迪A4和國產奧迪A4L汽車”的通知。
新豐泰博奧公司訴訟中認可涉案車輛屬于該次召回范圍內的車輛。
西安市中院查明,新豐泰博奧公司稱已經通過群發短信、電話、通知公告等多種方式履行了召回義務,但是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已經通知了吳某或吳某之子張某。
法院:一汽大眾及經銷商均應承擔產品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中張某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因安全氣囊全部未打開導致人死亡。安全氣囊作為汽車的被動安全設備,其主要作用就在于當汽車發生碰撞時,為汽車乘員提供有效的防撞保護,雖然受撞擊部位、角度、力度等諸多因素影響不能保證發生強烈撞擊時安全氣囊必然有效打開,但作為車輛生產商或銷售商,在發現車輛安全氣囊存在產品缺陷時,應當向消費者作出客觀、科學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積極有效補救措施以防止損害發生。
一汽大眾公司與新豐泰博奧公司分別作為生產者、銷售者,負有對產品缺陷采取補救措施的積極作為義務,但本案中的證據無法證明一汽大眾公司與新豐泰博奧公司向吳某或張某盡到了義務,導致出現張某事故中當場死亡的損害后果,一汽大眾公司與新豐泰博奧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產品責任。
結合涉案車輛存在的產品缺陷、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主客觀情況,酌定一汽大眾公司與新豐泰博奧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017年10月24日,西安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一汽—大眾賠償吳某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44萬余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新豐泰博奧博奧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批一汽大眾有違誠實信用和社會責任
法院還認為,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是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必須履行的基本法律責任和義務,一汽大眾公司與新豐泰博奧公司作為生產商和經銷商,在發生張某死亡的嚴重后果后,本應秉持維護消費者合法利益的態度積極化解糾紛,但一汽大眾公司與新豐泰博奧公司卻相互推諉,不積極履行其作為義務,致使訴爭糾紛拖延至今。
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這不僅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則,也與負責任的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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