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汽車商業險脫保后憑啥不能續保
汽車商業保險與交強險不同,消費者可以選擇是否投保。然而,天津消費者張先生在為自家車續保商業險時遭到拒保。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天津人保)表示,脫保超過3個月或新車一年未投保的車輛,車損險和盜搶險及部分附加險不予承保。《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調查發現,多家保險公司均有類似規定,卻未公示或提前告知消費者。
消費者投訴
脫保后多數險種不能投保
“去年有很長一段時間在外地,用車頻率減少,所以我只給車投保了交強險,今年想繼續投保商業險時,被保險公司拒絕,保險公司說我的車不能續保一些險種。”近日,天津消費者張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反映了他的遭遇。
張先生的豐田皇冠汽車是2012年購買的,此后一直在天津人保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2016-2017年度張先生只投保交強險。今年5月,他與天津人保聯系繼續投保下一年度保險時被告知,因去年未投保商業險,今年只可以投保商業險中的“三者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座位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其他險種不可以投保。“為什么有這樣的規定,商業險非強制保險,消費者能自由選擇是否投保,怎么說不給保就不保了?而且上年度投保交強險時,其工作人員也并未告知這些情況。”對天津人保的說法,張先生表示很不理解。“這么說來,汽車必須從購買新車開始不間斷地投保商業險,因為一旦脫保將失去投保資格,這樣的規定顯然不合理。”張先生表示,四大險種中的車損險和盜搶險,以及附加險中的玻璃險、劃痕險、發動機涉水險等都是很重要的險種,如果不投保,將來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除交強險理賠少部分維修費外,大部分維修費用均需自行承擔。
企業反饋
公司內部有規定
車輛脫保商業險后,將來部分車險就不再承保?記者就此撥通了95518天津人保客服電話進行咨詢。
客服人員表示:“公司規定,脫保超過3個月,除三者險、座位險及其不計免賠險外,其他商業主險和商業附加險都不能投保。想投也投不了,系統會自動管控。”
據了解,不少車主購買新車后一般不會投保商業險,將來根據實際需求再進行投保。上述規定是否適用于這一部分消費群體呢?記者就此也進行了咨詢。天津人保客服人員回復稱:“這得看系統能不能通過,但如果新車超過一年未投保商業險,那就只能投保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及其不計免賠險,其他險種不能投保。”
記者問該公司是否有明文規定,客服人員表示找不到相關文件,但目前天津地區就是實行這樣的政策。客服人員建議記者到位于天津市十一經路的人保大廈銷售窗口再進行咨詢。
記者隨后來到位于天津市十一經路的人保大廈天津人保車險銷售部門窗口進行咨詢。工作人員介紹說,他們掌握的政策與電話客服所說的一致,因為三者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與車輛本身無關,脫保后仍可以承保,而與車輛本身有關的險種則無法承保。
天津人保河東支公司工作人員則表示,該公司對上一年無承保記錄的車輛管控更加嚴格,電話車險中可承保的三者險也不能投保。記者追問原因,對方解釋,未投保期間如車輛有剮蹭,再投保后有可能會一起報險,賠付率高,因此不予承保。
記者在天津人保河東支公司拿到了一份《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其中規定,脫保商業險3個月的車輛和超期未投保商業險的新車只能投保3個險種。對脫保后部分險種無法投保的原因,其中并未作解釋。
記者調查
官方網站找不到相關規定
天津人保如此規定,其他保險公司又如何要求?記者對其他幾家保險公司進行了調查。
在位于天津紅橋區北辛道的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直屬營業部,工作人員表示,脫保超過3個月,只能投保三者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窗口辦理與電話客服辦理政策基本一致。新車購車后超過9個月未投保商業險,不予承保車損險、盜搶險等10余個險種。記者問是否有相關文件,客服人員表示,“每個保險公司政策不一樣,政策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我們是按照公司車險部制定的政策執行。”
記者撥通了太平洋電話車險客服電話,客服人員表示,商業險是保險公司的自營產品,公司會考慮承保風險問題。脫保3個月車輛和新車購車3個月未投保車輛在投保車損險時,需由車險部審核車輛相關情況。在審核通過的情況下,須同時投保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盜搶險三大主險,而且各險種投保價格會提高,在標準保費基礎上上浮32%。在位于天津市河東區十一經路的太平洋保險天津分公司,記者得到了同樣的答復。
記者登錄天津人保、中國人壽財險、太平洋保險官方網站,并未找到上述相關規定及說明性文件。
就調查情況,記者撥通了中國保監會12378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和天津保監局咨詢電話,對方均表示保險公司不得拒保交強險,商業險依照雙向選擇的原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投保。
律師分析
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對保險公司的上述做法,保險行業專業律師、北京律師協會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李濱覺得蹊蹺,“我從業20多年,還沒聽說過這種情況,雖然商業車險依據雙向選擇原則,但車險是對車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障,僅僅因為脫保3個月就失去投保權利,明顯不合理。”
李濱告訴記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2014年11月出臺《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也規定,保險公司要在官方網站顯著位置公布保險產品條款和服務承諾信息,以清晰和通俗的語言向消費者說明保險產品和服務,重點突出保障范圍、免責條款、預期收益等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的內容。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及時向消費者披露該產品相關的信息。
李濱分析認為,企業自行制定相應的銷售政策屬正常現象,但保險公司應履行告知義務,其保險合同條款中并未明確脫保后會導致下一年無法投保部分商業險,而在消費者不知曉的情況下,用其內部規定拒絕脫保消費者繼續投保,這種做法顯然不合理。
李濱還指出,《消法》賦予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并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上述天津太平洋保險公司要求脫保車輛投保車損險時,須同時投保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盜搶險三大主險的做法,則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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